近期几起未成年人杀害自己亲人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8年12月2日,12岁的少年吴某持刀杀害亲生母亲。另一起案件发生于2018年12月31日,13岁的少年罗某因家庭纠纷锤杀父母后逃逸现场。两起案件有相似之处,都是未成年人用最残忍的方式杀害了自己的亲人。这确实值得我们认真反思。本文主要从这类未成年人新型犯罪行为的特征、心理机制以及预防与干预策略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有危险行为青少年的心理特征
这类案件中伤害亲人的未成年人都有哪些心理特征?
第一,儿童青少年时期本身就是心理健康与危险行为问题的高发期,尤其是危险行为更为突出,已成为我国突出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危险行为常见于青少年,指导致自己或他人身心损害、疾病、死亡及成年期疾病或公共安全危害的行为。未成年这个阶段正是人一生中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心理冲突和情绪问题、危险行为形成的高发阶段,因而青少年心理问题格外突出。
据国内外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世界上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青少年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其中危险行为和精神障碍临床前期心理特征相关问题相当突出,由此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吸毒、暴力、自杀等,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一大因素。
第二,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够成熟。未成年人在如何理解各类事件,如何与父母沟通、协商一些问题与冲突,如何处理一些突发事件等问题上,其思维理解能力、做决策的合理性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都远没有达到成熟的水平,所以很容易做出让成年人看似很荒唐的决定或者行为。甚至他们对这些问题的后续应对也显得很不成熟,像12岁少年吴某杀害母亲这个案例,据新闻媒体报道,孩子在被抓获之后对问题的性质与严重后果完全没有认知,甚至提到“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这就是说,未成年人对于事情的发生原因、结果与后果等归因模式都是不够成熟的。
第三,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冲动性。有研究发现, 伤害行为的发生从考虑到正式实施通常不到五分钟,所以冲动性被列入伤害行为的核心影响因素之一。我们看到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杀人的案例,都以某个突发事件为触发点,从而做出不顾后果的冲动性的行为。我们经常把青春期比喻为“暴风骤雨的时期”,就是这个道理。像本文提及的两个未成年人杀亲案件,都由一个突发事件导致。罗某锤杀父母前问父母要钱去网吧上网被拒绝后冲动杀人,吴某的母亲因为与孩子关于学习的问题发生了争执,母亲将孩子的手机摔地上,随后吴某直接跑到厨房拿起菜刀向母亲砍去。
第四,未成年人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经验不足。因为身心发展的不成熟,以及社会阅历与经验不足,未成年人无论在家庭还是社会,解决突发情况与问题的能力与经验是不足的。本文中提及的这两个案件,未成年人在与父母发生争执之后,无论是与父母沟通解决这些突发状况,还是调节自身的愤怒情绪等能力都不成熟。
未成年人危险行为发生的机制
在未成年人阶段开展危险行为的早期识别,实施定期监测,并进行有效控制,这是关系到提高我国青少年心身健康水平、维护社会和谐、促进民族素质的大事,其意义十分重大。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发生机制方面的研究,我们关注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是怎么发展而来的,第二是那些导致未成年人伤害行为的高危风险因素是怎么形成的。
总的来说,类似问题都是个体自身有一些高危风险因素,同时又遭遇了一些突发的事件,从而激发了类似的危险事件发生。近年来相关研究人员在对危险行为的研究中,发现应激素质模型可能是危险行为预警的模型。也就是说伤害行为的发生风险可以用“个体高危风险隐患×遭遇生活事件的程度÷保护性缓冲因素”这样一个公式来进行预警评估。我们在评估个体出现危险行为的风险大小时,就要考虑这三个因素:个体自身高危风险隐患,个体近期遭遇的生活事件或者压力程度,以及个体有哪些内外部保护性缓冲因素。从而整体评价出现高危伤害事件的可能性。
首先,从以往研究来看,个体的某些素质特征如人格特征、认知方式等都是危险行为的预测因子。每个个体的危险行为发生的内部特征,称为个体的危险行为发生的易感性。而良好的家庭功能、完善的人际交往网络、个人的乐观心理,以及良好的适应调节能力等都属于保护性缓冲因素。那么有高的风险易感因素,同时低的保护性缓冲因素这样特征的个体在遭遇负性生活事件后,更容易发生危险行为。心理学研究者提出了用个体的应激素质模型来解释危险行为的发生。这是二十多年来研究者们在研究心理应激反应中提出的一种应激反应调节模型,应激反应的方式及程度受遗传因素、心理素质及生活事件本身以及三者之间的交互作用的影响。
其次,我们应该去思考那些触发伤害行为的高风险隐患因素都是怎么形成的。研究发现,个体冲动性人格特质,家庭功能不良,自卑、低自尊等因素都属于伤害行为的高风险因素。不论是家长、教师还是社会各界都应该去反思未成年人的高风险隐患因素的成因。
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以及类似伤害行为有着重要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产前风险因素、父母功能不良、家庭破碎、不良的教养方式、不安全的亲子依恋关系和童年期虐待等。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影响因素归纳起来分为三类:一是家庭结构变量,主要包括家庭的完整性和社会经济地位;二是家庭功能变量,主要包括家庭气氛、亲子依恋、亲子沟通等;三是家庭成员的行为变量,主要包括家庭的教养方式和父母监控。
再次,我们要更多地关注孩子的健康心理与积极品质培养。众多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合理的认知方式、稳定的情绪、健全的人格特征、良好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适应、恰当的自我评价是心理健康的最重要标志。一般来说,如果个体在这些保护性缓冲因素方面有很好的支持,那么在遭遇负性生活事件的时候,就能缓冲这些事件对自己的冲击,就能减少发生危险伤害行为的概率。
综上所述,当我们判断未成年人发生危险伤害行为的风险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三个因素:第一是个体的风险隐患因素,这些是高危易感因素,会促进危险行为的发生;第二是个体遭遇的生活事件与压力程度,这些是触发危险行为的直接导火索;第三是个体是否有保护性缓冲因素,例如良好的人际关系网络、健全的人格特质等等,这些是个体的心理免疫功能,能够缓冲与减低高危伤害行为。
(作者系临床心理学博士,首师大心理学院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周彩丽